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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

2019年12月31日 16:03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
    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截图。

  中新网济南12月31日电 (沙见龙)记者3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获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人民币,下同),相关责任人被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12月2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银罚字〔2019〕第40号、第41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处以180000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0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

  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行为,记者31日致电该行,截至发稿时仍未取得相关回应。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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