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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从药家鑫案看司法与民意

2011年04月12日 14: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药家鑫案一审的展开,这位年轻的钢琴专业大学生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不仅是他,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和药的不知名同学,都因发表和药有关的言论,而遭致网友猛烈批判。在这一波的舆论当中,药家鑫几乎到了人人皆曰该杀的地步。

  笔者无意讨论药案本身,而只是试图探讨:在如此强大的舆论导向下,司法机关该如何应对,进一步说,司法到底是否应该回应民意?特别是在药家鑫案这样显然属于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当中。

  一般地讲,现代法律是一套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与话语系统,又或者说,它是由一套专业术语包装起来的,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的规则体系,它反映了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正因为此,有人就认为司法裁判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要由司法机关独立完成,而不应受到民众舆论的干预。

  然而,回到中国的现实社会,不难发现这样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就中国传统的法律观而言,法律亦不外乎“情理”二字,传统的中国只有兼理司法的行政官员,而不存在单纯的司法官。行政官员专注的是一方安宁,因此司法的导向就是息事宁人,这样的裁判考量,必然会顾及到地方民情,顾及到普通民众的感受,如果不顾民情,恣意裁判,就可能引发普遍的不满。

  就中国当代的政治社会现实而言,司法也必然需要回应民意。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不搞“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换言之,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并不能完全独立,而是受到现有政治体制下的人大、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而人大与行政机关又有民意生成的渠道,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民意必然也会反映到司法中来。从另一方面说,法本乎人情事理,司法的合理性也需要有民意作基础,这也是司法获得正当性和权威性不可或缺的,否则,司法裁判结果过度地背离民意,会引起极大的争议,最终伤害司法的形象。因此,司法必须回应民意。

  回到药家鑫案件,司法机关在认真听取回应民意的同时,当然也需要考虑如何正确回应。对民意的回应绝不是简单的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亦是司法对药案的应取之道。

  (韩 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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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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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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