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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 住建局回应程序合法

2011年05月13日 15:10 来源:长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北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住建局回应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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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11日、12日,本报《沧州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廉租房小区停满私家车》、《市民呼吁公示申购者名单》三篇关于(河北)沧州保障房的连续报道,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全国各地网民纷纷围观。5月12日,柴艳波从沧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拿到了沧州市住建局关于“骗购事件”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当天,沧州市住建局也给本报发来一份情况说明。令柴艳波意想不到的是,房管部门竟答辩称———为冒名申购者颁发的房产证以及过户给第三人的房产证,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

  住建局复议:答辩意见称程序合法

  柴艳波就自己“被冒名申购经适房”事件奔波过多个部门,但房管部门一直没有解决问题。4月14日,柴艳波就此事向沧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提起行政复议,希望房管部门能恢复她的申购资格、撤销颁发的房产证并赔偿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月12日,她终于拿到了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事件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

  记者看到了这份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

  第一条称,申请人(即柴艳波)的请求错误。房屋产权证只能由原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复议机关无权直接撤销,赔偿损失不属于行政复议内容。

  第二条称,申请人不能将两个行政行为一并提出行政复议,应分别提起。申请人同时将撤销3036801号(即过户给第三人的房产证号)房产登记行为以及该房屋的原始登记行为一并提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一事一议原则,应分别提起。

  第三条称,申请人于2005年5月26日向颁证机关提出颁证申请,上面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捺印,至提出复议时,已超过复议期限。

  第四条称,答辩人(即沧州市住建局)颁发的3036801及5002011号(即冒名者申购经适房的房产证号)房产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复议机关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结论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三款、第10条、第26条、第27条及《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18条、23条、33条等相关规定,两次颁证行为中,均有申请人的签字、捺印及身份证明,均能证实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申请。

  5月12日上午,柴艳波手持这份答辩意见来到本报。她气得浑身哆嗦着说:“住建局给沧州市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的答辩意见上称这是一件‘房屋登记纠纷案’。更可气的是,答辩意见从头到尾都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尤其是第三条、第四条和结论部分,住建局简直是在睁眼说瞎话,字里行间分明是在推脱责任,变相支持冒名者的违法行为。”

  柴艳波质疑:四审两公示不辨男女

  5月12日下午,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本报连续报道作出说明。

  一、据我局调档显示:市煤炭物资总公司柴艳波,男性,所在单位市煤炭物资公司于2005年5月前向市里申请集资建房,当时该单位申购集资房由市煤炭物资公司进行申报统一提交原市房产局。当时“柴艳波”所报所有材料均符合相关规定,原市房产局予以核准。在以后的房产过户中,所有报备材料也是齐全的。

  二、关于“柴艳波”所购集资房的上市交易问题。当时房产过户是6月8日,在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沧政字[2005]65号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之前。该文中第四条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年限,即“确定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可以将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在此之前,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公示问题。目前廉租住房和经适房的申购审批都是由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民政部门、房产管理局联合审查审批,程序为“四审两公示”即上述四部门审查审批,经街道办事处和区两级公示后才确定最后名额。公示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但由于申请人多系下岗职工或无业市民,所以多数申请人员并无工作单位。

  四、关于报道中柴艳波经适房购买资格问题。报道中的柴艳波,如果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仍然具有申购资格。

  被冒名申购经适房,沧州市住建局却给出如此答复。12日下午,奔波数月难讨说法的柴艳波“无言以对”。她说,住建局说所有申请者申购审批保障房都要经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民政局和房产管理局的联合审查,都要经过“四审两公示”才能确定最后名额。但是,冒名者申报材料中所标注的“柴艳波,男性”,却自始至终没有被审核出来。“住建局如果审查真的这么严密,为什么连男女都查不出?冒名者办证、过户都要用到身份证,难道房管部门一点责任没有?”柴艳波接连发问。

  对于住建局给出的“公示名单会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的说法,柴艳波感到疑惑:“如果当年住建局在媒体上刊登了名单,我怎么可能不知道呢?即使我看不见,我的同事、亲朋也会看到呀?”

  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目的是让低收入人群“住有所居”。但分配环节的各种乱象,让广大市民不禁质疑:“保障房究竟保障了谁?”

  律师说法:推脱责任只能败坏形象

  12日晚,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学明对“骗购事件”发表了看法。他说,燕赵都市报关于沧州保障房的连续报道,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众之愤慨、房管部门之恼怒不言而喻。但是,愤慨的民众只有愤慨,恼怒的机关则掩耳盗铃大呼无误。作为房管部门,出现如此的虚假登记和过户,纠正错误、彻查错误源头、追究责任人责任,既是法律对政府机关的要求,也是其应对公关危机取信于民的应有作为,一味推卸责任只能败坏政府机关的形象。公安、监察、检察部门作为不法行为的追究机关,民众迫切希望其能不辱职责,揭开真相、维护百姓权益。

  董学明说,就这一事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而言,首先,房管部门颁发的两个房屋产权登记证应予以撤销,有关房产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处理;房管部门有关人员在此事件中涉嫌不作为,柴艳波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因错误审批、错误登记给柴艳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二,冒名者在此事件中,已涉及“伪造公民身份证件罪”、诈骗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牵强;第三、明知有关证件伪造而仍上报审批者,或虽不知证件伪造但工作极不负责造成错误审批者,给政府造成恶劣影响,已涉嫌渎职罪;第四,柴艳波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房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此批经适房的审批、办证、过户资料,房管部门拒绝公开的,可诉讼要求其公开。(燕赵都市报 驻沧州记者 代晴 韩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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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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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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