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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力量参与救灾法律缺乏 专家倡完善动员机制

2011年05月20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2008年南方大雪灾中,电网企业承担了抢修受损电力设施的重任。由于许多受损的电力设施身处人迹罕至的崇山峻岭,电网企业在开辟道路时不可避免地占用和破坏了部分耕地、林地、树木。电网企业在雪灾过后招致了大量的民事侵权诉讼。

  “这缘于电网企业没有实施紧急征用的权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鸿潮认为,“应当授权某些非政府力量在必要情况下采取一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加强非政府力量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作用,已成共识。但如何动员他们参与其中,其权利义务又当如何规制,在现行法律中还难以找到答案。

  在许多国家,包括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行动迅速的民间组织。在2003年SARS应对中,非政府力量几乎无所作为的表现,使我们猛然发现一直引以为自豪的社会动员机制居然是如此孱弱。

  有了这次教训,之后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门对社会动员原则作了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这一点,在南方大雪灾和汶川大地震的应对中都取得了明显收效,非政府力量受到瞩目和赞扬。可是,在其作用得到强调的同时,其参加危机处置的权限并没有获得保障。“有关非政府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培训演练、人身保险、荣誉奖励等方面的制度,仍是空白。”林鸿潮说,“我们还没有从法律上真正明确非政府力量在公共危机处理的角色、权力、权利与职责,及其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范围、途径与方式,以及在参与这种活动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保障。”

  林鸿潮认为,应当授权某些非政府力量在必要情况下采取一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当然,这种授权必须同时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包括:授权对象应当局限在某些经营重要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授权范围仅限于在其经营、管理范围之内实施应急处置,在其经营、管理范围之外参加应急处置的,只能依行政机关的征召、委托进行;授权内容上不得授权其实施影响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置措施;授权条件上只有当处置措施必须被立即实施而政府尚未采取行动或无法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才有直接实施处置的必要。

  至于非政府力量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林鸿潮认为,可以在法律上直接做出规定,也可以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签订行政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分工,并将其内容纳入政府的应急预案。例如,在2008年南方大雪灾中,江西省由于在灾前与多个外省的电力器材生产企业签订了生产协议,因此在本省的电力设施因灾损坏后便根据约定优先获得供货,22天修复全省电网,远远超前于其他南方受灾省份。

  如何在制度上保证政府能够顺利地指挥这些力量呢?苏州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所长沈荣华认为,美国在政府应急决策议事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中安排重要非政府力量的代表参加,在应急管理部门中专门设置与非政府力量进行联系沟通的机构或官员的做法值得借鉴。林鸿潮对此也表示赞成,他同时表示,由于我国的非政府力量通常规模较小、较为分散,只有根据一定的专业、地域或类型先期进行组织上的整合,上述的机制才有运行的可能。(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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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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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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