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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谈三大诉讼法修改 冀走出“民告官”困境

2011年06月18日 11: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的话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三大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近日,有消息透露,三大诉讼法即将进行修改完善。

  三大诉讼法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保障人民权利、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利剑,此次修改的侧重点何在?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有何影响?《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参与法律修改讨论的权威人士,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修改行诉法有望解“民告官”之难

  尽管行政诉讼法已实施20余年,但“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行政诉讼法应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需要重新定位。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统一的规定;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马怀德认为,实践证明,采用上述方式和标准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事实上,在现实中,一些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起草行政诉讼法时,考虑到诉讼对象如果不受任何限制不现实,所以用了一个概念——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不可诉。”马怀德说。

  马怀德认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的特性,其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就有可能导致不当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除抽象行政行为外,马怀德提出,还有两类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立案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因为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比较广泛,公务人员都是受内部行政行为约束和规范的对象,如果这类行为一旦发生违法或者错误,可能造成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有必要纳入诉讼范围进行监督。还有就是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

  “现在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比较普遍,也很少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20年前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红头文件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而且当时认为很多红头文件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不宜纳入诉讼范围。但现在看来,中国法制建设经过2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基本上受到各方面法律的约束。但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制度并不健全和完善。所以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还都不够常态化,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所以,我主张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马怀德说。

  修改行政诉讼法方便起诉

  不久前,媒体报道的一则消息引起社会关注。湖北省的一位老人发现,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条件下,自己的档案被湖北省黄冈市粮食局于2006年12月转移至该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死亡人”档案,宣告其死亡。这位老人将相关单位告上法院。

  庭审中,黄冈市粮食局并不否认这位老人被打入“死亡档案”一事,但该局以粮食局不是侵害主体和构成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要件缺失为由,请法院驳回该老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位老人起诉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怀德认为,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林立、层次复杂,存在大量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诉讼地位是一大难题。

  “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依法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现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了立案难、诉讼难、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可能会对法院实施干预,会出现拒不答辩、不提交答辩状、拒不出庭、不应诉或者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等情况。所以要通过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或者从技术上作改动,比如地方上探索的交叉管辖、异地管辖等措施,也都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加以体现。”马怀德说。

  修改程序利于化解执行难

  据了解,除了起诉难外,执行难也是让许多人把“民告官”视为畏途的原因之一。

  马怀德认为,长期以来,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目前法律规定“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执行方式远不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问题。为此,这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其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实行20多年的经验,将有些制度做一些反思并加以有效处理。比如行政诉讼可以通过协调来解决争议。其二,提高审判效率,对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其三,判决方式的种类需要在修改法律时进一步明确。其四,增加行政判决的执行力。我们主张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增加相关追究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过去,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会对行政机关进行罚款,我认为应该将这个罚款转移给行政机关的首长。”马怀德说。

  如何走出“民告官”困境

  马怀德认为,行政诉讼法实行20年来即将面临第一次修改,这是走出“民告官”的诸多困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契机。

  “上述提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方面就是为了让原告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中能够更加便捷,法院在审理中能够排除一些障碍、更加公正地审理这些案件,使得判决能够执行,都是为了让‘民告官’逐步走出困境。”马怀德说,行政诉讼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监督途径,也是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渠道。

  “从行政诉讼法实行20年的历史看,行政诉讼法对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相信,如果有一个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将所有争议都纳入行政诉讼解决途径这一有效渠道的话,可以化解大量的官民争议,同时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最重要的是能够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原告而言,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获得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获得权益的保障。”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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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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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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