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陈先生(化名)花7.38万欧元,为女友王小姐(化名)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陈先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福田法院认为王小姐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王小姐返还陈先生7.38万欧元。王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外籍男子状告前女友索房款
今年44岁的陈先生是荷兰籍华人,据其诉称,2005年,他在深圳和当时才22岁的王小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次年王小姐进入大学进修,但其读书期间并无经济来源,其学费和生活费都是陈先生负担。
陈先生考虑到为了双方今后能在一起,在深圳购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因为他是外籍人士,为了购房手续更方便,于是他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小姐名下,并支付了首期款1.34万欧元,并每月供房700欧元,一直到2009年4月双方分手。
2007年8月,陈先生为王小姐在其湖北老家购置一处房产。在陈先生支付了首期款6000欧元后,王小姐要求陈先生一次性付清湖北老家购置房产的全部余款3.8万欧元。
2009年4月,王小姐提出分手。陈先生称他多次挽留未果,但想到自己长期以来已经为王小姐支付房款总额达到7.38万欧元(依汇款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合计77万余元),还为王小姐支付生活费1.29万欧元,导致自己陷入经济困境,为此,陈先生将王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7.38万欧元。
前女友称购房款是“赠与行为”
一审开庭时,王小姐辩称:涉案的7.38万欧元并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婚前财产赠与。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王小姐在恋爱期间,均有结婚的意思表现,陈先生为了达到能和对方结婚的目的,出资为王小姐购房,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但购房后王小姐提出分手,不愿意和陈先生结婚,在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王小姐继续无偿占有陈先生的购房款,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该占有行为造成陈先生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王小姐应返还陈先生7.38万欧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王小姐提起上诉。
昨日开庭时,王小姐和陈先生均未出庭,由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应诉。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但陈先生一方表示不愿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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