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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毒案呈现五个特点 被告中一半系女孩

2011年06月26日 15:0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朝阳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在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女性竟然占到了被告人数的一半,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女性所占的比例。此外,离异家庭子女和有吸毒经历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也较高。

  2007年至今,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共审结未成年人涉毒刑事案件16起,涉案未成年人16名,其中贩卖毒品案件13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3起。

  在办理未成年人涉毒刑事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此类犯罪呈现出5个特点:

  特点1 未成年女性所占比例较高

  据统计,2009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人数仅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数的12.9%。而在该院纳入统计的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16名被告人中就有8名系女性,所占比例达50%,明显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女性所占的比例。

  法官分析认为,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尤其对于贩毒和容留吸毒犯罪而言,其暴力性较小,且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和隐蔽性。女性具备从事此类犯罪的条件,且较男性更易掩人耳目。

  另外,毒品犯罪多发于歌厅、酒吧、迪厅等女性出入较多的娱乐场所,客观上也增加了女性接触毒品的机会,因此未成年女性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

  特点2 离异家庭子女所占比例较高

  通过对16名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法官了解到,其中有14人成长于离异家庭,另外2人因与父母关系不和而离家出走,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管。这些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很少,在法院开庭时,仅有3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官分析认为,离异家庭中父母关爱的缺失使得这些未成年人过早脱离学校、家庭,步入社会。因教育状况不佳,其文化程度往往较低。据统计,在这16名涉毒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名,其中5名被告人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1名被告人系文盲。

  较低的文化程度、淡薄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生活来源的匮乏使其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这些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实施毒品犯罪。

  特点3 有吸毒经历者比例较高

  据统计,在朝阳法院审结的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中,51.36%的犯罪人员均为吸毒者。而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吸毒者所占比例更高。该院审理的16名涉毒犯罪未成年人中,有12人曾经吸食过毒品,所占比例高达75%。

  法官分析认为,吸毒与毒品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吸毒往往是实施毒品犯罪的“前奏”。因毒品犯罪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结构,具体表现为制造-走私-运输-贩卖-吸食,吸毒者作为链条终端,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毒品犯罪环节。

  吸毒者一旦通过购买、获赠、偷窃等方式接触到毒品,其即具备了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条件,由此极易引发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犯罪。

  特点4 未成年人属于毒品传递者

  在13起未成年人贩毒案件中,法官分析发现,未成年人往往扮演着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收钱、送“货”,但其并不清楚毒品的来源及上线。此外,未成年人所贩卖的毒品数量也相对较小。

  法官分析认为,未成年人因其经济条件有限,一般并不掌握大量的毒品,而是处于毒品犯罪交易链的最底端。未成年人一般根据吸毒者的实际需求,向上线购买少量的毒品而后转手卖出,赚取其间的差价。

  特点5 成年人作用明显

  在该院审结的16起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有9起案件是在成年人的直接参与、指导下完成的,且这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都是老乡、朋友甚至男女朋友关系。

  法官分析认为: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从众性和依赖性,自我控制力较弱,尤其对于离异家庭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他们缺乏父母的关心照顾,因此在社会上结交的老乡、“兄弟”、男女朋友关系对其影响很大。

  如果交友不慎,与有吸毒、贩毒等行为的人员相识,未成年人很难抵制住教唆与诱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官建议 应从重处罚成年人

  法官认为,要预防、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因成年人的影响而染上吸毒恶习。

  在贩毒、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中,应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自作用的不同,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犯罪的成年人。(记者张蕾 通讯员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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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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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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