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政府防治不力将被追责

2011年06月28日 07: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两年前,河南新密青年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患上尘肺病,不惜动手术开胸验肺,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为避免开胸验肺式的悲剧重演,适应已经到来的职业病集中爆发期需要,酝酿已久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6月27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劳动者有望自选医院

  2007年10月,感觉身体不适的张海超先后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胸科医院等就诊,几家医院均告诉他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1月,张海超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是“尘肺病”。

  然而,因为不是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这些医院在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

  今后,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将可不必经历张海超式的痛苦。草案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此外,草案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的名单。

  草案同时规定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用人单位须提供诊断所需材料

  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就去了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由于他曾经打工的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张海超并没有如愿,按照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检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证明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多份材料。

  随后,经过多次上访,张海超才在2009年5月12日去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当年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他把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拿给郑州职防所的医生,但没有得到认同。

  根据草案规定,张海超们的境遇将会改变。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政府防治不力将被追责

  草案明确和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此外,草案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