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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元氏县房管局注销村民房产证决定被撤销

2011年07月01日 07: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3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房管局依据已经于3年前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注销了该县槐阳镇南杜村村民李宝元、李彩坤的房产证。李宝元、李彩坤不服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市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元氏县房管局作出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4月28日,本报以《房管局依据废止规章注销村民房产证河北元氏县两村民已申请行政复议》为题对此予以报道)。《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石家庄市房管局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适用依据错误,撤销了元氏县房管局的“注销”决定。

  石家庄市房管局针对李宝元房屋作出的行政行复议决定书称:李宝元房屋房产证号为10000526,属购买吕路平房屋而来。该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未提供土地使用证及规划审批手续,主要依据是槐阳镇政府和南杜村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土地使用证明》,证明房屋属自建,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其使用,无纠纷,符合村镇规划。被申请人元氏县房管局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以申请人房产证号为10000526的房产证,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注销其房产证,并经律师见证进行了留置送达。

  石家庄市房管局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废止,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撤销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注销决定。李彩坤的房产证也以此为由被撤销。

  记者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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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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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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