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的于老汉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终于拿到了25000元的伤残赔偿金,使这起发生在拾荒过程中的意外伤残事故赔偿纠纷画上了句号。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于老汉退休后经常靠捡拾垃圾补贴家里的生活,2010年10月11日中午,他在经过一个建筑工地时,见工地大门敞开,正对着大门的一座在建建筑物下,堆着一大堆垃圾,老汉便走了进去,并在垃圾堆上捡起来。就在此时,从建筑物的一个窗口扔下来一块砖头,正好砸在了于老汉的身上,老汉当即被砸倒在地。门卫迅速将老汉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伴左肩关节活动障碍。”老汉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出院后,于老汉经过鉴定为10级伤残。
于老汉找到建筑工地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筑公司认为是于老汉擅自闯入建筑工地才造成伤害,工地没有责任。于是,老汉将这家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5万元。
此案在法官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于老汉损失的50%,即赔偿原告于老汉损失2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法律解析。他说,该案所以能够迅速调解解决,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对事故责任有明确说明。法官说,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官说,这座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其使用人自然是被告建筑公司,从该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原告于老汉人身损害,对原告于老汉有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只能是被告建筑公司。被告建筑公司虽然抗辩说自己的工地大门有人看守并阻止原告进入,原告不听劝阻而擅自闯入,但却并没有提供阻止原告进入的有效证据。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原告于老汉受到人身损害的地点是一个建筑工地,该工地的大门上写有“施工重地,闲人禁入”的警示标语,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警示标语,对于一个封闭的建筑工地,也应当知道它是有一定危险性的,即使在必须进入的情况下,也是一定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后再进入的。
法官说,本案中原告于老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身体损害的发生也是有比较明显的过错的,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主持双方达成的原告、被告各自承担50%损失的调解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也是比较适当的。通讯员 王超才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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