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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拟立法规定中小企业可进入法律未禁领域

2011年07月11日 19:09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通过立法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和发展的宽松环境,即日起《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主要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

  公用事业等领域,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同时,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准入待遇。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是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针对目前对中小企业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仍禁止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进入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另外,多数小企业都存在着创业难、发展难的困境。为扶持小企业,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条例(草案)》针对中小企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开办资金筹集难、用工难等问题,规定了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资金支持等扶持措施。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税收资金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为此,《条例(草案)》鼓励创新,规定“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可以向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计机构等经国家或者本省认定,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可以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的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创新,规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快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董艳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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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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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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