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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职要避免个人职业活动

2011年07月19日 15:1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上海将通过地方立法对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作出明确规范。这是记者从昨天下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解读会上了解到的。

  今年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后至上月底,全市有29位代表提出了190件书面意见,其中50件在法定期限内已收到答复,140件仍在办理期限内。

  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贤训介绍,《代表法》第29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规定;地方立法可据此对市、区、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交书面意见及处理程序作出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人代会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所提书面意见法定办理期限均为3个月——承办部门必须在交办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最迟应在6个月内答复。”张贤训说。若延期办理,须满足两个条件:一、经交办机构同意;二、及时告知代表。

  人大代表要提交高质量的书面意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调查。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怎样开展调查活动?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以集体活动为主。 ”张贤训解释。同时,代表也可以依法开展个人活动——以多种方式听取、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意见要求。不过,人大代表履职必须避免个人职业活动。依据《代表法》,上海地方立法明确: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 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得干涉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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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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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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