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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打欠条名字为音译 债权人靠录音补充证据

2011年08月09日 15:48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9年7月1日,曹某某以曹××的名义向刘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刘某油款人民币4万元。在当地方言中,曹某某与曹××的发音是一样的。刘某在与曹某某交易过程中只知道他叫曹某某,而不知道他名字的写法。因此对曹某某欠款后为其出具欠条上的名字“曹××”并没有产生过怀疑。而在法庭上,刘某同时出具了录音证据一份,录音内容为刘某与曹某某通话,向曹某某催要油款,但是没有表明数额。曹某某认可了录音证据,但是矢口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和与自己的相关性,拒绝对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那么,到底能否认定曹某某与刘某双方之间的欠款事实?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认为:本案中,曹某某认可了录音证据,虽然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和与自己的相关性,但是因为其拒绝对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从前后两组证据来看,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曹某某与刘某双方之间的欠款事实。另外再次提醒广大朋友在民商事活动中,需要写欠条时:一是要尽量让对方亲笔书写;二是一定要查验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留意姓名和证件编码;三是一定让对方签字的同时按上手印。一旦发现欠条署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应该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录音等。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薇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曹某某的欠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欠款人“曹××”是否系曹某某本人。

  由于曹某某未对刘某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提出异议,视为其对欠付刘某油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欠款事实真实存在。虽然曹某某在庭审中否认了曾向刘某出具欠条的事实,也否认欠条上欠款人的“曹××”就是他本人,如果该欠条确实不是曹某某书写,按照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绝大多数人都会申请人民法院对欠条上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证实自己确实与欠条无关。但是,曹某某不申请鉴定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推定其对该欠条默示认可,也认可欠款人“曹××”就是曹某某本人。结合曹某某认可录音的表示,以及放弃鉴定的表现,可以确定该欠条系曹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实曹某某尚欠刘某油款4万元的事实。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刁克松律师认为:根据证据优势及举证责任原则,刘某就与曹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油的行为已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及曹某某认可的录音资料,刘某已履行了举证责任并且明显有证据优势,曹某某认可录音中刘某向其追索油款但又否认油款欠条与自己有关,曹某某应举证证明,但曹某放弃对欠条是否是自己书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曹某某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本案,曹某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记者 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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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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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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