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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犯假释考验期间冒充公务员诈骗40万又获刑

2011年08月15日 11:40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采取制假证、刻假章假冒公务员的手段,48岁、仍在假释考验期的王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达40万元!昨日,记者从(长沙)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案件,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王某以制作虚假工作证并自制各类红头文件、私刻公章等方式,编造自己是公务员的身份开始了行骗生涯:

  2008年5月,王某开始与女青年阳某交往,阳某一步步跌入王某的陷阱——2010年4月,王某谎称可以帮阳某的弟弟解决工作问题,要“打点”领导需花钱,骗得阳某交给其10万元现金;当年5月,王某谎称自己在长沙县某处楼盘帮阳某购买了住房,要求阳某交纳6.7万元押金,阳某信以为真并照做;同年7月,王某谎称要到北京参加学习,要花点钱“搞关系”,阳某当即拿出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给王某,并告知其密码。王某提取现金共计4万元后,因阳某到王某所称的购房地点核实情况时发现被骗,遂冻结了此银行卡。就这样,王某先后三次骗得阳某共计20.70万元。

  2010年5月,王某与老同学任某取得联系,骗取了任某的信任。几次接触后,王某提出可以帮任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但需要20万元钱去活动。几天后,任某将20万元送给了王某。之后,王某不再理会任某的请托事项。

  2010年8月5日晚,王某到芙蓉区某小区阳某的住处与阳见面时,发觉受骗的阳某稳住王某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将王某抓获。警方从王某处扣押3张银行卡、现金18.4万元以及3辆轿车、一块手表以及各类伪造的文件、印章、信封等。

  另经审理查明,王某在1996年12月曾因犯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6年9月才被假释。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0.7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王某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撤销假释,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财产1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庞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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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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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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