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8月15日电(赵静 通讯员 李贵平)记者15日从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案,被告人原某非法制作爆竹,并将成品爆竹外运,三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查:被告人原某自2010年12月22日左右,雇佣姚某、张某在怀仁县云中镇南七里寨村11号蔬菜大棚内使用硝酸钡、高氯酸钾等烟火剂原料制作爆竹,并将成品爆竹送往浑源。
案发后,现场查获成品爆竹29200个、硝酸钡5千克、高氯酸钾1千克以及酸钡空袋7个,高氯酸钾空袋9个,铝银粉空袋44个。
经山西省公安厅技术鉴定,现场配合好的原料符合烟火剂的组分特征,单个(管)爆竹烟火剂平均重量7.27克。故现场查获的爆炸物(烟火剂)的总重量已达109.142千克。(7.27克×29200个+500克×12斤)另查明,被告人原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9日主动向怀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