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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起下海个体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史料公开

2011年11月28日 2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首起下海个体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史料公开
    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起诉讼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 申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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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11月28日电(申冉 赵兴武)“原告潘义根……系个体工商户……”11月28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史陈列室内,南京中级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胡道才指着一则泛黄的民事调解书,向记者解释这份文件的重要意义。这则标注着(82)经民字第5396号的调解书,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起诉讼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它)见证了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初期个体工商户这个特殊群体在中国的兴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史陈列室一直以其丰富珍贵的史料存档被誉为“南京法院的博物馆”,但由于老的陈列室地方狭窄,很多史料都无法公开亮相。11月28日,该院新的院史陈列馆开馆,展出的千余件司法方面的史料档案大部分都是首次现身,其中包括了新中国成立之初至今南京地区大量的司法案例。六十余年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活动以其特殊的形式在司法史上留下深刻烙印。

  “原告潘义根……系个体工商户,被告马坚强……系南京霞光工艺雕刻厂负责人……,雕刻厂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委托南京刻字厂工人孙克勤代表本厂与潘义根签订了一份定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潘义根为雕刻厂制造小型热压机一台,价额450元。一九八二年一月十日交货。潘义根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后,雕刻厂以产品质量差、价格高为由,不同意付款,而产生纠纷。……经本院查清核实,分清是非责任……达成协议如下: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前,由潘义根与雕刻厂共同将热压机电路安装好,试压能用后雕刻厂既付潘义根货款450元;本案按规定手诉讼费30元,由雕刻厂于潘义根各承担15元……”

  这则泛黄的民事调解书中,原告潘义根作为当时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下海“个体户”,状告国营企业南京霞光工艺雕刻厂,诉其不按合同支付货款,最后案件以保障了“个体户”的权益结案。如今看来内容很简单平常的一桩民事经济诉讼案,却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起诉讼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人民司法》等媒体进行了报道,并作为典型案例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印发。

  “(这个案子)是有其标志性意义的。首先是当事人的身份,他是个体工商户。一九八二年,当时正是改革开放的初期,个体工商户正在逐渐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群体;其次,这是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也标志着中国商业活动开始活跃以及复杂化的初期阶段,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胡道才向记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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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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