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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临时辞退“小时工”不需支付补偿金

2011年12月23日 13:20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家教裘芹来信反映:

  我从今年3月起与一位家长约定:周六、周日各上门辅导小孩功课4小时,每小时付费50元。两个月后,因教学效果一般,家长把我辞退。请问我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无权向家长索要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法第七十一条针对“小时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已作出了专门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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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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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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