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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繁重 专家称司法行政化仍严重

2012年01月10日 17: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新年春节临近,各地方人大、政协“两会”正在相继举行,全国“两会”的筹备工作也在进行中。今年全国“两会”除了有刑事诉讼法等几部重要法案要进行审议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依然会受到各界的关注。随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新年伊始,媒体开始陆续报道过去一年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司法行政、律师制度等改革的成果,使社会各界及普通民众对司法改革的目标、进程以及涉及的相关领域和内容等有了进一步了解。媒体报道以介绍“历程”、宣传“成果”为基调,较少涉及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其实,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所有社会改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伴随着争议、难题甚至阻力,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积极推进、及时调适。笔者认为,在总结过去的基础上,新一年的司法改革需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一步体现现实感,增强针对性,使向纵深发展的改革更加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

  从宏观上考察,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国家政治构架和司法本身的功能定位,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又必须在司法统一、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各自为政、各树一帜。改革既要创新,更要持续,不能有急功近利、一劳永逸的思想。有些改革措施的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充分显现的。在积极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只有把握了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阶段特征,只有揭示了司法的规律,才能真正明确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也才可能拿出确保改革获得成功的切实方案。

  从改革的方法论而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绝对不能“闭门造车”,同样需要走“群众路线”。改革是不是有助于推进长远的司法公正,是不是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司法正义及服务的需求,都要听取民声、汲取民智。因此,在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出台涉及民生问题的具体司法措施,都要增强民众的参与性、支持力和认可度。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改革更需要加强针对性,应当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繁重的任务,牵涉的社会关系甚为复杂,涉及的问题也相互关联。因此,不可能全面出击、面面俱到。应当重点针对司法权威不够、透明度不高、行政(机构性)干预难排、权力制约不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依然严重等问题,从“体制”着眼,从“机制”入手,真正进行实质性地改革和推进。

  同时,改革还需要加强“问题意识”,要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对长治不愈的“毛病”必须研制新的“药方”。比如对于法院长期存在着的“案多人少”问题,除了适当扩大人员编制数(其实近年已有了较大突破)外,更应当改革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压缩和精减非审判岗位的职数和实际人数,做到“内外兼修”、综合治理;而对于近期各地反映强烈的“贪腐”问题,检察机关则应当及时改革存在于各地的“大案”查处比率考核机制,在强调继续加大查办“大要案”的同时,应当更严格地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积极查处贪污受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犯罪案件,并建立起对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立案、不起诉的备案审查制度,真正体现依法反腐的工作力度。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事关法治建设的全局,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性,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统一规范、稳妥推进。涉及体制的改革,应当由中央统一布局,由上而下地进行;工作机制的改革,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但也必须依法推进,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一些涉及司法廉洁和制度完善曾引发舆论关注和广泛争论的问题,也需要我们理性对待和科学处置;涉及司法人员从业资格、执业回避、违法处置内容的措施,由于关系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等重大问题,更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从而使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更加合乎司法的规律和法治化的要求。(游 伟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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