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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事故致残后妻子产子 起诉雇主索赔抚养费

2012年01月13日 10:39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一起交通事故后,受伤的肇事者的孩子出生了,为此,肇事者向雇主索要孩子的生活费。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他能否获得抚养费赔偿?

  ◆案情回放:家住(银川)西夏区的吴某被李某雇用为货车驾驶员,2010年10月,吴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用6万余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4月,吴某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诉讼中,吴某的爱人生下一男孩。为此,吴某又请求追加孩子的生活费2万余元。

  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雇主李某辩称,吴某作为雇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即使应该赔偿,事故发生时吴某的儿子尚未出生,不应追加他的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雇主李某不存在过错,但对吴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孩子出生以后,吴某对孩子进行抚养是其法定义务,但由于吴某对损害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吴某10.9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关于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只有少数立法有所体现,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也有“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在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吴某的儿子还没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孩子还没有出生,那么这份赔偿也应预留,等到孩子出生并成活时再执行。(记者 李慧娟)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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