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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十余年房主未变更 法庭判兄弟二人共有

2012年01月16日 17:48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父母去世十多年,留下的房产始终未变更登记人,亲兄弟为争房闹上法庭。原告大哥认为房子是兄弟俩共同继承的遗产,被告小弟则指出自己出过部分买房款,且有人证明父亲生前留下“房给小弟”的口头遗嘱。日前,西青区法院审理认定,大哥在父母去世十余年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所谓“口头遗嘱”证据不足,判决房产归二人共有。

  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十多年,遗留一套平房始终未分割,也没有进行房主变更。由于弟弟一直住在房屋中,加之马上要拆迁,就想把房子落在自己名下,引起大哥不满。大哥将弟弟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二人共同继承。庭审中,弟弟辩称父亲生前说过要把房给他,且当初买房时也出了钱,理应由他全部继承。弟弟提交了买房字据以证明自己出过购房款,并请来表弟作为证人。表弟称,原、被告父亲生前曾向他提起过房屋将来归弟弟。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原、被告父母共有遗产,始终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告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占用房屋没有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原告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继承权一直没有受到现实侵害。现被告声明要自己继承全部遗产,原告才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口头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合法有效,故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原、被告各继承房产1/2份额,原告给予被告补偿款5万元。

  继承中的诉讼时效和遗嘱效力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齐跃解释,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继承人间对继承产生纠纷,应当在得知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时效的确立应当是基于权利人知道了自己权利被侵犯,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从法律或者现实情况看未被侵犯,那么这个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会对权利人的诉讼产生影响。

  但是,法律对于时效还有其他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最后底线,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20年内都没有主张自己权利,那么法律就认定其已放弃对财产的继承。

  关于口头遗嘱,齐跃解释道,《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够订立且有效,除此之外被继承人口头的遗嘱表述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公证遗嘱可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则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渤海早报 记者解金钊)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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