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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宣判

2012年01月21日 08: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江苏首例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星(化名)利用其老丈人系南京一知名高校领导之便,帮助他人中标工程设计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15万元,被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11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江苏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星,利用其是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副院长张某女婿的便利,在张某分管的某大学综合楼设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帮助他人中标,收取请托人好处费。

  检察机关查证后发现,2008年年底,张某分管该学校修建科技综合楼项目。张某与女婿张星了解设计单位情况时,张星发现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当即表示可以代为联系设计人员。

  随后,张星主动联系了他所认识的,南京某设计院副总建筑设计师刘其,建议刘其以挂靠方式参加投标。刘其又通过同事联系了某设计研究院的徐某,双方谈好按15%的比例支付费用后,刘其以某设计研究院名义到学校投标。

  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张星带着刘其分别宴请了学院基建项目评标人员刘某某、李某。收下5000元的刘某某向检察机关供述说:“因为张星是自己领导张某的女婿,不答应张星,可能会得罪张某。”

  2009年2月26日,刘其的设计方案顺利中标。据张星供述,刘其先后送给他15万元。

  2012年1月4日,浦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张星于2009年、2010年期间,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岳父张某作为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请托人刘其非法获得工学院科技综合楼建筑项目设计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4次非法收受请托人刘其贿赂款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鉴于张星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陈述并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办案法官则认为,目前法院对该条款认识不一,也容易出现同一犯罪事实、性质认定、判决结果不一致问题,特别是如何界定“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外,其他与其生活、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人,如司机、秘书或来往、联系较多的老乡、同学是否可以界定,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难点。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崔洁肖水金雒呈瑞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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