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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幼女早恋致其怀孕获刑 性教育缺位酿苦果

2012年02月03日 10:34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16岁+13岁——“小孩恋”酿成强奸案

  别让孩子在“性教育缺位”中迷失

  重点提示

  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自愿,一律涉嫌强奸罪。

  16岁的他偶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13岁女孩,两人一见钟情,后两人相约来沈阳见面,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女孩意外怀孕,更糟糕的是,由于是宫外孕,女孩输卵管一侧被切除。女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他强奸女孩。2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男孩在赔偿10万余元求得被害人谅解后,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网上“小恋人”

  2010年8月,男孩小石与女孩周某在网络上相识,并通过网络、电话密切联系。周某喜欢小石的帅气,小石则喜欢周某的乖巧。两人很快成了网上恋人,在网上亲昵地叫对方为“老公”和“爱人”。

  周某在同小石聊天的过程中告诉他,自己是1997年9月出生的。看周某长得挺成熟,初涉爱河对法律了解不多的小石当时并没有多想,他没觉得不可以和小女孩处朋友。

  禁果成苦果

  两人都为外地人,2010年10月10日,他们相约来沈阳见面。小石将周某带至其暂住的出租屋,与周某发生了性行为。周某没想到,这次性冒险给自己带来了终生遗憾。由于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周某意外怀孕了。更糟糕的是,由于是宫外孕,导致周某输卵管一侧切除。经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损害后果为六级残。

  而这一切,小石直到周某做手术时才知道,这时他已经慌了,根本不敢告诉自己的父母。

  犯了强奸罪

  让小石没想到的是,更坏的结局还在后面。2011年10月17日,他以涉嫌强奸罪被抓获。

  法院认为,小石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公安部门送检的组织是周某的,在该组织内未发现宫外孕残留组织,故无法鉴定周某的宫外孕组织与小石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关系,即不能证明小石强奸行为与周某宫外孕结果的关联性,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证明小石强奸行为致周某六级伤残后果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小石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小石案发时刚满16周岁,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自愿”也犯罪

  小石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和周某谈恋爱,双方发生性关系都是两相情愿的,怎么就犯法了呢?市法院刑二庭一位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该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性教育缺位

  据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该案是近期青少年性犯罪案件中的典型事例。小石与周某从网上偶然结识,到后来发生性关系,折射出相当数量的青少年性观念淡薄。而强奸幼女案的发生,又反映出部分青少年相关法律意识的缺失!

  青春期的孩子,随着性成熟,必然使他们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多数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这使他们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下,产生性冲动,进而导致性犯罪。

  法官提示

  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加强青少年的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在他们可塑性最强的时候“趁热打铁”,强化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制止或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记者 周贤忠)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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