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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禁止法院人员打听案件 提意见需书面

2012年02月04日 13:2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粤法院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昨日,广东法院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

  《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本人或者他人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

  法院内部人员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托,以下列方式对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实施不当影响:(一)转递案件材料;(二)打听、过问案件办理情况;(三)批条子、作指示;(四)说情打招呼;(五)安排会见办案人员;(六)请客送礼;(七)发表评论意见;(八)其他对他人办理案件可能造成不当影响的行为。

  法院内部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传送的案件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办案人员,也不得在案件材料上签批意见。

  《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内设部门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有关部门移交、上级领导批示、人大代表过问或案件当事人等反映下级法院或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材料,应当登记后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案件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如果是在职责范围内收到的这些材料,《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登记注明来源,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属于本部门或者本人办理事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人办理事项的,转交案件承办的法院或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给办案人员。

  领导提意见要以书面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法院领导干部或者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办案人员应当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件、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裘晶文)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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