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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失火案迷雾重重 原被告质疑“相关单位”身份

2012年02月27日 08: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电池失火案背后迷雾重重 神秘者垫付死亡赔偿金

  一审原被告都质疑“相关单位”是谁

  2月23日下午,一起电动自行车电池失火致人死亡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判决书上提到的神秘赔偿者引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人家属的强烈质疑。

  2009年7月28日凌晨,南京市海宁休闲饭庄,房客王惊天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造成同住在饭庄的两名女大学生死亡,一名学生骨折。电池使用者王惊天作为该起事故唯一刑事责任人被检方起诉。

  负责审理此案的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称:王惊天对电池处置不当造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死者的民事赔偿本应由其承担,鉴于相关单位已经垫付了民事赔偿,故驳回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

  “判决书上的相关单位到底是谁?他们替谁垫付死亡赔偿金?”原告代理人追问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神秘者——“相关单位”。

  “这个相关单位是谁?王惊天是不是他的替罪羊?”王惊天的家属也在追问这个神秘的相关单位。

  王惊天和原告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书说:另查明,相关单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某某同学善后事宜处理备忘录》,以先行垫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510080元、丧葬费15833元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原告代理人说:事实上,这份《和某某同学善后事宜处理备忘录》证据根本没有经过质证。

  “这个相关单位到底与谁有关?到底有没有赔偿义务?他们替谁垫付了民事赔偿?这个先行垫付以后要不要返还?”代理人追问道。

  “既然一审法院认定王惊天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会有人替他赔偿,这个相关单位到底是谁?王惊天是不是他的替罪羊?”王惊天的家属也质疑出现在一审判决中的“相关单位”。

  事实上,在一审中,王惊天一再提出,该案件应该追究电池销售者王春嵩和宾馆老板的责任。王春嵩涉嫌销售伪劣电池,宾馆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失火的403房间卫生间和隔壁404房间有道裂缝,导致大量毒烟进入隔壁,造成两名学生死亡。

  检方说,王春嵩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表明,他销售的是合格的电池,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没有发现裂缝。

  在一审中,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王春嵩卖给王惊天的电池是广东佛山市南海邦普镍钴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pl-5080122电池。南海邦普镍钴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李长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电池只有64克重,是手机电池,根本不可能装在电动自行车上。

  “我们从没给王春嵩卖过电池,也从来没有在南京地区销售过该型号的电池。”李长东说,因为该型号产品虽然挂在公司网站上,但并未生产过。

  辩护人认为王春嵩做了伪证,当庭申请法院到该厂家调取证词。

  火灾的起源——电池再次成为焦点。辩护人认为,电池残骸作为火灾至关重要的证据居然被丢弃,难以理解。

  辩护人认为,现场勘验没有勘验卫生间,所以不能排除宾馆存在消防隐患。他们也曾多次向法院提请重新勘验现场,但最终没有得到答复。

  辩护人还出具了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薛瑞麟教授等5位专家论证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该案属于一起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严重事故,消费者在不可能认识到质量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该产品,对该产品因质量重大缺陷所引发的严重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导致该产品之质量重大缺陷的生产者,明知该产品有重大质量缺陷还销售的销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检方以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了很简短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记者 李润文 武欣中)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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