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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车司法拍卖因购车摇号遇寒冬

2012年02月27日 09: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1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北京市购车摇号新政正式实施,其中最受瞩目的变化内容之一,即今后因为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而发生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只有获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同时拥有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才能够顺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此政一出,让那些曾试图利用法院逃避摇号的车主们彻底断了“念想”,却也让涉车司法拍卖程序陷入了僵局。

  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负责人郭威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在北京市购车摇号细则修订之前,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拍卖获得的机动车,可以不受购车摇号的限制,因此司法渠道成为一条绕开摇号的购车“捷径”。2011年,丰台法院拍卖的25台车中,22台都顺利成交,且成交价格都比较理想。

  2011年12月27日,北京交通委等14个部门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如此一来,给司法审判和拍卖程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今年1月5日,丰台法院在新政之后第一次委托拍卖公司对13辆小客车进行拍卖,整个拍卖会只有两个人交了保证金参与拍卖,拍卖会上也只有一辆奥拓车卖出,这辆车评估价格4800元,结果经过一次举牌,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放在去年,这样一辆车至少拍到上万元”。

  记者了解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车辆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若两次流拍后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车辆退还被执行人。但是根据车辆新政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只有取得购车指标才能持法院依法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进行过户,条件可谓非常苛刻,导致很多申请执行人只能放弃以物抵债,使得以物抵债这一条款变得有名无实。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外出躲债的现象非常常见,被拍卖的车辆也是法院费尽力气才找到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流拍车辆的情况下,车辆就会积压在法院,不仅会产生大量的停车费用,增加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而且也增加了法院的保管责任。”郭威说。

  郭威表示,车辆无法拍卖,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包括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护都非常不利。

  针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难题,丰台法院认为,对于执行拍卖程序中的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的裁定,应该放开控制,所有权的继受人申请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时,应不再要求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

  “北京市出台购车摇号政策的主要目的无非是将小客车的数量调控在计划范围内,控制小客车增长速度。而法院的拍卖程序,一方面涉及的车辆数量非常有限,且成交车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指标消灭,所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并不会增加车辆的总数。”郭威说,新政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杜绝个别人虚假诉讼购车的现象,而事实上,司法拍卖程序作为一种通过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公正处置的变现方式,拍卖之前必须在发行量大的报纸及北京法院网上进行公告,在社会上公开招商,申请执行人在拍卖会上竞买成功的几率很小,双方串通的可能性不大。同时,如果通过公开拍卖而流拍的车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车辆继续贬值,也应当准许通过以物抵债裁定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丰台法院同时提出,应该在审理阶段加大审判案件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加大对恶意诉讼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提高恶意诉讼的成本。此外,加强对车辆的拍卖监督,严格审查拍卖机构的公告发布,要求拍卖公司加大发布拍卖信息的力度,监督其进行充分的前期招商工作,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加拍卖,降低申请执行人竞拍成功的几率,打消其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实现车辆价值。(李松 黄洁)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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