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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民间探索 缺乏法律支撑致起诉难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27日 10:4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拓宽了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大家都来关心环保,遏制破坏和污染,对环境保护无疑是一种帮助”

  2月1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向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发出律师函,就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建议河池市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此前的1月15日,河池市环保局接到宜州市环保局报告,反映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之后经采集水样化验分析,发现龙江河段,镉含量严重超标。一场声势浩大的“河池保卫战”就此打响。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是该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马勇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从2009年至今,他所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社团组织身份作为原告,成功办理了5起公益诉讼案件,均获胜诉。

  5起案件主要集中在江苏及贵州两个省份,马勇解释,这与两省设立了环保法庭及地方性法规中允许民间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有关。

  但在广西河池,并没有专业的环保法庭,也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按照马勇的设想,如河池市环保局自收到律师函后60日内仍未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即便如此,若当地法院不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违法。

  在马勇看来,此次污染企业不但对特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对不特定主体,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了损害。他观察发现,现实中,肇事企业相关责任人被刑事追责及民事赔偿后,损害的公共利益部分,诸如水体、土壤等生态修复,容易被忽略,极少被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仍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

  民间组织的原告角色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实践中早已“破冰”,如何在法律上“正身”,理顺法律关系,这是马勇等人所期盼的。

  环境公益诉讼试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告诉本刊记者,龙江镉污染事件中,重金属镉的泄漏量之大在国内历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十分罕见,且镉具有毒性,其在生物体内的半衰期极长,可达10年至20年,甚至可伴随生物体的整个生命周期,加上该次事件污染区域较广,“必须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生态修复问题。”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后,便有专家呼吁要在国内试点环境公益诉讼,即由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以公益名义,对污染者提起诉讼。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便提到“公益诉讼”概念,其中指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随后的2007年,部分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在地方法院开始试点设立环保法庭,鼓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同时成立。

  马勇说,在环境突发事件日益增多,环境污染类案件判决难、执行难的背景下,贵州率先探索成立环保法庭的模式很快在全国推广。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直辖市)自行设立61家环保法庭,以环保审判庭、独立建制的环保法庭和环保合议庭3种模式存在。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中,有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也有民间环保组织。

  马勇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就龙江镉污染事件向河池市环保局发送环境公益诉讼建议律师函的底气,与之前多起成功案例有关。

  2011年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由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公开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获得胜诉,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定扒造纸厂被关停,这是我国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首例胜诉判决。

  “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拓宽了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大家都来关心环保,遏制破坏和污染,对环境保护无疑是一种帮助。”曾晓东说。

  多家环保民间组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我国没有公益诉讼立法,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支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胜诉难、执行难。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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