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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养老院内摔成骨折 院方被判赔5万元

2012年02月27日 15:09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一位70多岁的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在自己床边摔伤骨折,被送到医院手术治疗。老人状告养老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并退还老人剩余的床位费。

  2010年5月,市民吴女士在征得母亲同意后,与本市河东区某养老院签订协议,填写《老人身体状况评估单》,并交纳床位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元,为其办理了入住养老院的手续。老人入住养老院一周后,一日凌晨从自己床边的便椅上摔下。当日上午10时许,老人家属来养老院看望时发现其摔伤了,随即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老人左股骨颈骨折,同时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随后,老人分别在医院脑科和骨科进行治疗,并进行“人工双极股骨头置换术”。康复后,老人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返还交纳的养老费2000元,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同时保留后续治疗的权利。

  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合同,原告履行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后入住被告养老院,被告接受原告并为其安排住处,照料其生活起居,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时,双方共同填写了《身体状况评估单》,可认定被告对入住老人“需协助坐起或需人工帮助移位、不能如厕、需别人推轮椅行走、性格急躁”等身体情况已履行告知义务。原告摔伤时,被告护理人员没有在身边,之后也没有对受伤的原告及时检查处理,故原告摔伤与被告对其看护照料标准不明确、护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被告需承担履行合同瑕疵的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协议中双方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因协议由被告制作并提供,其内容明显有利于被告,该协议应定性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该协议内容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依据。关于赔偿范围,原告入住养老院之前就患有高血压等老年性疾病,摔伤只是导致这些疾病复发的诱因。因此,原告在医院脑科的医疗费、护理费等,酌定被告承担40%;原告在医院骨科治疗是由于被告履行合同有瑕疵所致,故此期间的治疗费等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综上,被告需负担5万元。此外,原告实际入住养老院7天,被告应退回原告剩余费用1480元。 (渤海早报 记者陈遇冬)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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