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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幅度修改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8日 08: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8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步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这次修改刑诉法,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一直关注此次刑诉法修改工作的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的条文数超过现行法律总条数的50%。修正案草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时俱进地总结了多年来司法实践取得的经验和成果,解决了大量社会关注和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

  彭真同志领导制定现行刑诉法

  实现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主要目的之一,而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就是保证打击犯罪程序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诉法占有重要地位,是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在倡导公力救助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正因为如此,在法学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1979年出台的。

  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同志,深刻总结十年浩劫的教训,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领导制定和修订了7部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就是其中之一。

  这部具有法典作用的刑事诉讼基本法,从程序法的角度,科学地区分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明确要求政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改革开放起步阶段,这些规定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由此第一次有了系统的法律依据,这无疑迈出了我国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

  此后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部重要的法律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1996年我国大幅度修改刑诉法

  时光荏苒。近20年的时间只是历史长河中短短的一瞬间。

  改革开放后的短短20年,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变革如火如荼。这种形势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同步跟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提上日程。

  1996年3月17日,同样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诉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经过这次修改,刑诉法的条文由过去的164条增加至225条。同原刑诉法相比,除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死刑复核程序未作改动外,其他编章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主要的修改补充内容有: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内容,增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增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为使公检法机关依法各司其职,对立案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健全辩护制度,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坚持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同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先定后审。

  当时有法学专家评价,这次修改,勇敢地抛弃了不合时宜的旧规,形成了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新制度,使我国刑诉制度向着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

  有评论认为,这是“一场深刻而巨大的法律革命,是一次脱胎换骨式的质变”。

  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改。

  尽管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实践中已被证明,其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但是,步入改革开放快车道的中国,变化完全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这期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近年出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虽然只是个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有缺陷,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年来,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不断提出修改完善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有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1个代表团提出有关修改刑诉法的议案81件。

  十届全国人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开始对刑诉法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以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立法机关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形成。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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