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解释首确认电子信息产品买卖交付方式
Supreme Court interprets e-product delivery methods
The Supreme Court released an interpretation on Tuesday regarding two methods of delivery for electronic and information products – delivery of title document or online transmission of the product.
中新社北京6月5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并首次明确电子信息产品的两种具体交付方式,即交付权利凭证和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该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起施行,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该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动产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该司法解释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
该司法解释首次对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作出规定。孙军工说,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
有鉴于此,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指出,《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如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密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