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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破特大集资诈骗案 655人受骗涉案3279万

2012年07月05日 10:40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江西)南昌破部督特大集资诈骗案

  655人受骗涉案3279万

  以“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幌子,用不存在的150亩土地和环保项目启动需要资金为由,用高额的利息专门圈老年人的钱财。7月4日,南昌西湖分局经侦大队通报破获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集资诈骗案。该案受害人涉及江西南昌、江苏南京、湖北武汉、浙江等多地,案件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截至目前受理报案655起,涉案总金额3279.69万元,冻结、暂扣资金2520万元。

  警方提醒,这类案件侵害对象基本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老年人居多。

  退休教师为买房投入40万集资

  今年2月20日以来,陆续有多名群众到西湖分局经侦大队称,在中山西路12号“中山佳苑”B座22楼2203室有一家名为“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南昌办事处”,该“办事处”以在武汉青山区环保工业园有150亩土地和环保工程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为由,称参与“集资”短期内能获得高额回报,专门在退休老年人中以相互介绍的方式“拉人头”到“办事处”“听课”宣传,吸引退休老年人参与“集资”。这些警惕性高的群众希望通过警方了解这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参与集资的中年老年人中,有一位来自南昌县的退休教师邓某,三代六人挤在青云谱区一个只有二室的住房中。想要买个更大房子的邓某在公园里听到很多老年人都参与集资、返利很高后,拿出自己40多万的积蓄陆续投入该公司。

  接案8天后一诈骗集团落网

  接到报案后,西湖分局高度重视,经侦大队牵头组成专案组,及时进行了外围调查。民警先后前往位于中山西路的“南昌办事处”和武汉的项目所在地调查,发现整个事件中存在诸多破绽。特别是在武汉,该公司只是和工业园区签订了意向合同,并没有真正拿到150亩地,而且也不存在环保项目。经过综合分析,专案组认为该案是一起经过精心组织策划、有着严密犯罪组织、受害人涉及全国的特大集资诈骗集团犯罪案件,而且涉及的人数众多。

  2月28日,专案组对“南昌办事处”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大量犯罪证据,并抓获该“办事处”负责人徐某(男,1969年生,江西南昌人,目前已被逮捕)、罗某(男,1988年生,广东乐昌人,目前已被逮捕),并根据两人交代,迅速出击抓获了“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副总经理梁某(男,1983年生,安徽亳州人,目前已被逮捕)。

  3月29日,专案组在武汉市将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戴某(男,1967年出生,湖北武汉人,“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已被逮捕)抓获归案。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86年生,河南许昌人,目前已被逮捕)在老家落网。6月16日,专案组又在广东深圳抓获李某(男,1989年生,广东中山人,目前已被刑拘)、洪某(女,1990年生,江西都昌人,目前已被刑拘)。

  利息回报高额 南昌设三个办事处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经查,从2011年1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戴某、梁某以在香港注册的“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谎称在武汉青山区环保工业园有150亩地及污水处理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以“集资”总金额的15%作为回报,指使徐某、罗某等人在南昌西湖区中山佳苑、陆某(在逃)在东湖区胜利路“步步高”、周某在青云谱区玉河明珠小区明珠广场设立了三个“办事处”,雇请李某、洪某等人为“业务员”。

  这一团伙将作案对象锁定为中老年人,“业务员”到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公园里散发“传单”,通过老年人相互介绍的方式“拉人头”到“办公室”“听课”。为了欺骗这些退休老人,他们制作了非常精美的幻灯片在“课堂”上播放,称“集资”有高额回报。据悉,该团伙的“集资”分两种,一种是1.1万元一份,上不封顶但不能少于一份,每16周为一个周期,每周归还880元本息,16周后本息全部还完,月息超过7%。另一种则是11万元一份,32周后一次性还本付息30万元,利息高达172%。

  警方提醒非法集资案七类特征

  办案民警介绍说,从“2.28”集资诈骗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案普遍存在七个特点,一是以外地甚至香港公司驻南昌公司的名义出现,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给人造成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二是打着投资开发高科技或者投资外地项目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吃饭、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三是以每月、每周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四是用后加入者交付的资金来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短期内给人造成有实力、守信用的错觉。五是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后将余款席卷一空。六是部分群众对此类犯罪防范意识缺乏,由于按时领取利息,觉得可信度高,案发后有顾虑,迟迟不肯报案。七是案件侵害对象基本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

  据悉,根据《刑法》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者个人,都不允许以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更不允许采取诈骗方法,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集资项目和高回报率相引诱,向公众募集社会资金。(叶红兵 记者张愉)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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