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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坠物砸伤路人遭集体起诉 两楼层住户被判赔

2012年07月08日 22: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乌鲁木齐7月8日电(王志红朱从峰)好端端的走在路上,冷不防被从天而降的高空坠物砸伤头部,这是居住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居民丁某的不幸遭遇。因无法确定谁是致害人,6月20日,丁某将该单元楼上二至五层的住户一同起诉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850.83元人民币。

  2012年4月5日许,丁某路过一家居民楼时,被突然掉下来的装有玻璃瓶的一袋垃圾砸伤,致使丁某头部、眼睛、脸部多处被划伤,随即赶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570.83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不能确定是从哪一层扔下来的垃圾,便将二至五层的居民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二至五层的住户则均否认此次抛垃圾事项。同时,二层、五层的住户还拿出人证,证明事发时家中没有人,并不存在扔垃圾的事情。三层、四层住户只是否认扔垃圾,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二层、五层住户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排除侵害嫌疑;三层、四层住户虽否认自家坠物致伤丁某,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该两住户共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850.83元,案件受理费由两住户各自承担一半。

  2010年7月1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根据此项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及从建筑物窗户立案仍东西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因“祸从天降”,无法举证,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由被告来证明自身并未实施损害行为,否则,未举证住户都将承担补偿责任,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这体现了对弱者的人性关怀和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一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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