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缓刑期内以按摩为名实施强奸 男子获刑四年八个月

2012年07月17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7月17日电 (李东艳 马以轩)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沈某看到某养生堂只有一女子在内,便以“按摩”为名将其骗至按摩床边,然后强行将其按倒并使用暴力手段对其实施奸污。1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撤销原判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今年36岁的沈某是江苏东海县人,在某船厂从事电焊工作。2012年5月8日上午10点多钟,沈某窜到了新沂某镇一家养生堂门口,发现只有小媛一人在店内,遂产生奸淫邪念。沈某进入店内,装模作样的声称要找服务员按摩。见有人要做按摩,小媛便热情招呼起来并去准备按摩工具,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她刚准备妥当来到按摩床边,沈某便露出了邪恶的脸孔,强行将她按倒在按摩床上,欲实施强奸。尽管小媛极力反抗,但沈某最终还是采取暴力手段得手。

  归案后,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沈某于2009年11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考验期至2012年5月29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原判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