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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婺城法院判决国内首例涉域名诈骗犯罪案件

2012年08月14日 23: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金华8月14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郁丽娟 通讯员 吴宇丛)今天,浙江金华婺城法院对国内首例涉域名诈骗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姜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姜燕,男,1984年出生,湖北武汉人。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姜燕为将域名www.90.com占为己有,利用“站长工具”网站上的域名whois查询工具查到了该域名的登记邮箱等关联信息,又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获取了邮箱所有人张秉新的个人资料,后谎称自已是邮箱所有人,与管理该邮箱的21cn网站在线即时客服取得联系,编造丢失密码需要找回等理由获取密码并骗得了邮箱的控制权。

  据了解,被告人姜燕在查看邮箱历史邮件信息后,发现域名www.22.com和www.90.com同属张秉新所有,且该两个域名都托管在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五互联)。随后,被告人姜燕伪造了张秉新的签名和身份信息,骗得三五互联的域名转移密码,最终于2011年5月初将这两个域名转移到了美国的域名托管网站,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

  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域名www.22.com和www.90.com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662430元、人民币499740元,合计价格人民币1162170元。

  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姜燕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毕铺五一湖粉煤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张秉新及其公司已将被盗的两个域名追

  回,并对被告人姜燕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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