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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宿舍里煤气中毒身亡 公司赔65万后起诉追偿

2012年08月25日 14:3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家餐饮公司租借老公房用作职工宿舍,一名女员工在宿舍里因煤气中毒不幸死亡,餐饮公司赔偿家属65万元后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及中介公司责任,承租人却说自己并未将房子借给餐饮公司。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追加新的被告,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激烈辩论——65万元巨额赔偿,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女工死亡

  自杀?他杀?还是意外?

  本市天山五村一栋多层公房的201室,是某知名餐饮公司为职工租赁的员工宿舍,吴琼、袁佳、张丽和戴英4位女工平时就住在这里。

  今年2月12日深夜,当吴琼和袁佳下班回到住处时,因轮休没有上班的张丽早已熟睡。吴琼、袁佳在卧室隔壁的卫生间洗澡后,准备进屋睡觉,此时,戴英也下班回到宿舍。戴英问两人热水器怎么样,水热不热?两人回答,多亏你叫人修好了,水很热,洗得很舒服。随后,两人进屋并很快入睡。

  13日凌晨3时许,吴琼从睡梦中醒来,发现卫生间亮着灯光,还有哗哗的流水声,再一看戴英的床铺空着,就大声叫喊戴英,戴英没有答应。吴琼赶紧叫醒袁佳,两人一起将卫生间的门踢开,只见戴英全身赤裸地倒卧在地上,吴琼伸手一摸,发现戴英的身体已经冰凉。两人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迅速赶到了现场。经法医现场勘查和检验,结论为戴英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同时,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戴英自杀或者他杀的可能。

  2月17日,经公安机关主持,餐饮公司与戴英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戴英家属抚恤金65万元,该抚恤金包含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相关费用。协议书签订后,餐饮公司按约向戴英家属支付了全部款项。

  3月1日,餐饮公司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涉案公房的承租人鲁宇飞及房屋中介公司连带赔偿财产损失60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中介公司实际由承包人李智祥经营,遂依职权追加李智祥为被告。根据餐饮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戴英死亡原因是否涉案公房热水器质量、安装及管道等设施造成进行鉴定。

  6月4日,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一、涉案热水器的热交换器积碳严重,使得热水器燃烧工况变差,烟气中产生高浓度的一氧化碳不能顺畅排出室外,而在室内严重积聚,这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主要原因。二、该型号热水器于2001年在上海地区停止销售,事故发生时该产品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热水器判废年限(8年)。这也是事故发生不可忽视的原因。

  各方激辩

  我赔、你赔,还是他赔?

  7月3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除中介公司外,其余当事人均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法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餐饮公司认为,公房承租人鲁宇飞作为房屋出租方,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涉案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中介公司以协议的方式,在承包人李智祥没有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其借中介公司的名义从事房屋中介业务,且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承包人李智祥是热水器的提供者,根据鉴定结论,戴英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热水器已过判废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代理人认为,正是由于三名被告上述的共同侵权行为,才导致受害人戴英死亡,使原告财产受损。因此,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0万元。

  公房承租人鲁宇飞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他告诉法官,2008年4月将房子借给李智祥时,卫生间并没有安装热水器,他不知道李智祥将房子转借给餐饮公司用作员工宿舍,李智祥也没有将安装热水器的情况告诉他。李智祥及当地居委会都知道他的电话,有情况可以随时联系到他。因此,他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戴英的死亡,他没有责任。

  中介公司为自己辩称,其与李智祥签有协议,约定李智祥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公司每月收取一定费用。因此,公司对李智祥经办的出租涉案房屋的情况并不清楚,公司从未与餐饮公司有过联系,也未收到过餐饮公司的任何款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智祥承认涉案热水器是他购买并安装的,但表示自己是受鲁宇飞的指示而为。李智祥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智祥并不是专业人士,对热水器是否属于淘汰产品和是否已过判废年限等并不清楚。房屋租赁期间,燃气公司曾多次在定期检查后向涉案房屋发出整改通知,受害人戴英也在相关整改通知上签了字,这表明她对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是明知的;同时,餐饮公司将涉案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却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因此,戴英本人及餐饮公司在这起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有错、有责,就要赔付!

  8月17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大小,在餐饮公司已经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内,酌定由承租人鲁宇飞承担15%的责任,承包人李智祥承担45%的责任,原告餐饮公司自负其余40%的责任,房产中介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侯欣琳表示,本案是一起侵权赔偿款的追偿纠纷,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怎样的比例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侯欣琳分析,鲁宇飞将房屋租给李智祥,李智祥再转租餐饮公司收取租金差价。这一过程中,作为原始出租人,鲁宇飞对涉案房屋负有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将房屋转租餐饮公司并提供热水器的李智祥,同样负有确保出租的房屋及提供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居住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长达4年的出租期间,鲁宇飞从未去过这套出租的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情况毫无所知;李智祥向餐饮公司提供淘汰型号的热水器,且对热水器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纠正。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李智祥的责任明显大于鲁宇飞。

  对餐饮公司及受害人戴英,侯欣琳这样分析:餐饮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负有核查房屋及房内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但餐饮公司对热水器的安全性未作核查,对燃气公司常规检查的情况也未予过问。因此,餐饮公司在管理员工宿舍中没有尽到合理勤勉义务,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应对自身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受害人戴英,燃气公司的安检告知书上有她的签字,表明戴英在明知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她本人也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公司是本案唯一无需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对此,侯欣琳解释,在李智祥并无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协议显然存有过错,但该过错与受害人戴英的死亡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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