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民诉修正草案已比较成熟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过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提请表决。
常委委员们认为,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作出部分修改后,再次将修改这部法律提上议事日程。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体上对现行的法律理念、法律框架以及法律制度改动不大,草案经过两次审议,相关修改意见比较成熟,相关的制度设计也比较合理。
龚学平委员建议
申请再审次数应限制为一次
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学平委员建议,完善申请再审审查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为一次。
龚学平委员说,我们国家一共有四级法院,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不同,工作重心也有所差异。而目前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审查的制度设计,却与四级法院功能定位不相适应。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申请再审审查是上提一级,加之当事人申请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从而导致大量申请再审的案件涌入到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从而使他们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这样不仅弱化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审判监督指导的功能,也难以实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解决在一线的目标。在这次修改草案中已经注意到了上述问题,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龚学平委员认为,草案这一规定以纠纷双方是否是公民作为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的判断标准,欠缺合理性。因为,一是有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二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案件有的标的额很小,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清楚,没有必要上提一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