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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原总经理汪自力改判7年 仍上诉要求判无罪

2012年09月09日 03:0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涉嫌受贿、售假案于近期有了一审重判结果,有期徒刑从9年改判为7年。

  此前,因汪自力不服判决上诉,该案由北京二中院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昨日,汪自力代理人表示,汪自力仍不服重判结果,委托律师代书长达1.6万字的上诉状,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被控6项受贿1项售假

  2010年12月,秀水街市场原总经理汪自力,被检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项罪名诉至法院,一并被诉的还有时任秀水街市场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检方指控汪自力6起受贿和1起售假犯罪。

  2011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两罪并罚,获刑5年半。

  汪自力和祖绍中均不服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二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3项受贿未被认定

  记者昨日获悉,经朝阳法院重新审理,近日做出重判。

  检方三项受贿指控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分别是:2007年1月,汪自力以帮4名秀水商户解决被工商部门查抄为名,通过前市场楼层经理吴某(另案处理),向4人索取好处费共计2万元;2008年12月,汪自力以帮秀水商户王某过户秀水市场摊位为名,通过祖绍中向其索好处费4万元;2009年5月,汪自力以允许两商户在秀水市场内经营假包为名,私自向两人索要好处费2万元。

  另外三项受贿指控被法院认定。

  减刑与售假数额有关

  检方指控售假中的汪、祖两人犯罪金额,法院从之前认定的76万余元减少到20万。

  最终,朝阳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汪自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6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2年,合并执行7年。祖绍中由之前的5年半改判为4年。

  记者注意到,虽然汪自力有三项受贿指控未被法院认可,但是从判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中并未体现出来,在这一部分的量刑依然是6年。

  从判决结果看,刑期的减少主要是源自售假数额的减少。

  对于重审判决,汪自力的律师李云清认为,证据上仍然存在大量问题,汪自力将继续上诉。李云清称,汪自力委托律师代书长达1.6万字的上诉状,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检方指控

  【重审未认定的指控】

  ●2007年1月,汪自力以帮4名秀水商户解决被工商部门查抄为名,通过前市场楼层经理吴某(另案处理),向4人索取好处费共计2万元。

  ●2008年12月,汪自力以帮秀水商户王某过户秀水市场摊位为名,通过祖绍中向其索好处费4万元。

  ●2009年5月,汪自力以允许两商户在秀水市场内经营假包为名,私自向两人索要好处费2万元。

  【重审认定的指控】

  ●2007年和2008年,汪自力以帮商户过户摊位,通过吴某以及仍然在逃的秀水街市场原副总经理吴卫爽,两次向商户索贿2万和15万。

  ●2008年4月,汪自力、祖绍中、吴卫爽以帮助商户杨某提供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仓库,允许其在秀水销售假“酷驰”皮包为由,向杨某索贿5万。

  ●2008年,汪、祖伙同商户杨昌君在秀水地下三层存放大量带有LV等注册商标标志的包,用于销售分成。(记者陈博 刘洋)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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