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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扩大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

Military courts to hear more civil cases

China’s highest court issued a regulation here on Sunday that gives military courts permission to handle more civi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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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6日 17: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9月16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6日对外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扩大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规定》将于9月17日开始施行。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受理范围过窄,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则存在主体资格认定难、诉讼文书送达难、财产保全难、调查取证难、审理周期长以及裁判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涉军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鉴于此,司法解释适当扩大了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是在规定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案件管辖的基础上,将专门管辖的范围扩大到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二是明确地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等案件。

  三是遵从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规定》加强了对地方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于规定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规定》还明确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规定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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