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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家三口伪造房产证多次骗取贷款公司贷款

2012年10月11日 13: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10月12日电(赵静通讯员金有成)一家三口为获得金钱,合谋使用仿造的虚假房产证实施贷款诈骗。12日,记者从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该起一家三口诈骗案件进行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据悉,家住山西的宋某看到左邻右舍的人家都依靠勤劳致富而生活先后富裕起来,便与其妻子张某共谋获取金钱的渠道。在无任何抵押财物、无力履行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便使用虚假房产证作抵押担保,于同年7月23日由宋某与阳曲县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由妻子张某提供保证担保,骗取该公司贷款款项5万元。

  随后,在2010年8月25日,宋某骗取朋友赵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再次使用虚假房产证作抵押担保与该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10万元。

  过了两个月,宋某与张某的儿子宋某某将要办理结婚事宜,需要一笔彩礼,这时作为父母的宋某、张某首先又想到继续采取骗取贷款的办法,便与儿子宋某某共谋使用虚假房产证作抵押担保,继续按照前两次的做法,由宋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由张某、宋某某提供保证担保,骗取该公司贷款款项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张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虚假房产证作担保,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该案的起意、预谋、签订合同均由被告人宋某策划,且大部分赃款由其挥霍,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宋某某听从被告人宋某的安排,为被告人宋某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在该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按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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