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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让法律在实施中更具尊严

2012年10月17日 05:1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让法律在实施中更具尊严(论政)

  江必新

  □法律实施的核心标准:准确、全面、有效

  □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期待,那就是:让法律在实施中更加具有尊严,让人民在法律实施中更加自由和幸福,让中国的法律实施过程更加精彩

  胡锦涛同志前不久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既是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任务的再次强调和深化,也是对新时期法律实施工作提出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法律实施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得以实现和兑现的攻坚战,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工程,是全体国民自由、安全和福祉的终极屏障,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全体法律人的崇高使命。重视和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使法律在实施中更加具有尊严,是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重要作用的必然要求和基本途径。

  法律实施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同心协力。法律实施的核心标准是六个字:准确、全面、有效。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全社会各方主体的同心协力。包括:需要立法的民主、良善以及可操作、可执行性;需要执法的积极、规范、适度与平等;需要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以及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需要法律监督的有效、理性与科学;需要社会组织的自治、参与与协力;需要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者的奉献精神与真知灼见;需要全体国民的诚信、自觉守法与积极理性的维权精神;需要执政党正确的领导、高度的自律以及对依法执政的坚守。

  法律实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精心设计并进行全方位的机制建构。当前,要特别注意以下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理性的法律文化,科学的法律理论,健全的法治观念、理念、精神、信仰的形成机制;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维护机制;良法善治的再造机制;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机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过滤机制;全体国民自觉守法的利益导向机制;法律实施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法律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律实施的环境改善机制;法律人才的塑造和培养机制;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共治机制;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法律实施效果的反馈评价与改良机制等等。

  法律实施是一场艰难的革命,需要痛下决心排难纠偏。法律实施面临一系列难题需要解决、一系列困境需要摆脱、一系列矛盾需要化解。在这种背景下,需要法律实施者坚守良知和正道,同不良的执法行为和各种越轨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当前尤其要注意克服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要使法律实施卓有成效,以上执法倾向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设法克服。

  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期待,那就是:让法律在实施中更加具有尊严,让人民在法律实施中更加自由和幸福,让中国的法律实施过程更加精彩。我们相信,只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的条件,深刻掌握法律实施的规律,中国的法律实施一定会更加精彩;只要全体法律人和全体国民戮力同心、竭力坚守、奋力推进,中国的法律实施一定能够更加精彩!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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