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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从客车侧窗坠落身亡 父母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2012年10月17日 15:21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小罗乘坐大型客车从右前侧窗坠落,不幸身亡。为此,小罗父母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37万余元。近日,闸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小罗父母的诉讼请求。

  从侧窗坠落身亡

  90后的小罗是贵州人,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去年“五一”前夕,小罗乘坐大型普通客车,从周庄回贵阳,当时坐在客车中间座位。次日下午2时,当客车自东往西行驶在沪昆高速公路时,小罗居然从客车的右前侧窗坠落。驾驶员急忙将小罗送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5月2日死亡。

  事发当日,湖南省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小罗乘坐的车辆同车人展开调查。同年5月26日,交警大队出具了关于小罗死亡事件的调查证明,对事件形成原因分析为:当时客车上并未超员,不存在拥挤现象;事发路段为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路面情况良好没有路障,客车不存在颠簸现象;行驶中,驾驶员无急刹车或急转弯等操作行为,可以排除因道路、车况或者驾驶不慎导致事件的原因。从所有询问材料中可以看出,小罗出事之前并没有与司乘人员发生争吵,也没有任何其他纠纷,可以排除他杀可能。

  父母要求获赔偿

  虽然事后运输公司赔偿了小罗父母2万元钱,但得知噩耗的小罗父母依旧悲痛异常,认为运输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儿子在高速公路上从车上坠落死亡。儿子的死亡原因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准,交警部门排除了死亡原因系他杀,最终也没有证明是自杀,所以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对运输公司的责任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于是,小罗父母将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自己因儿子小罗之死造成的损失37万余元。

  已经给付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小罗死亡事件的调查证明中对事件形成的原因分析,可以排除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车况或者驾驶不慎等原因导致事件的发生。交警大队虽未出具小罗的死亡原因系死者自身原因造成,但根据现有的证据亦无法推定小罗的死亡原因系运输公司的过错造成;《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小罗从车上坠落后驾驶员及时采取了措施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死亡后,亦给予两原告2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的给付已经负担了两原告的部分损失;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类型,现原告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因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运输合同纠纷,且保险公司与小罗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王俊莎)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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