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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木杆伸进窗挑走电脑相机 盗窃11次获刑6年

2012年10月19日 10:15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有盗窃罪前科的肖某是一个“高手贼”,他用一根木杆探入一楼窗户,既能挑起衣裤等软物,又能挑起电脑、相机等硬物。法庭最终认定肖某用这招盗窃11次,盗窃财物共价值20889元,肖某有多次犯罪入狱记录仍不思悔改,因此肖某今年9月被法院一审从重判刑。

  今年47岁的肖某是普兰店农民。肖某1999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9年,2005年刑满释放;一年后因盗窃罪被判刑5年,2010年6月末刑满释放。出狱半年多后,肖某又重操旧业。肖某是一个独特的盗窃高手,他仅用一根木杆,就能作下常人难以企及的盗窃案。

  2011年6月上旬一日零时40分,肖某来到中山区一家汽车修配厂后窗外,用手试了试窗户,发现窗户没有关严,他用一根木杆探进屋内,趁人熟睡,将放在办公桌上的男式牛仔裤挑了出来,裤兜内有现金4000元。同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2时许,肖某来到中山区一住宅窗前,发现窗户没关严,他用木杆伸入室内,在主人睡觉的情况下,挑起放在床上的一条休闲裤,内有现金1400元。肖某作案时用木杆挑起过装有现金的女式短裤、挎包等物。

  去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肖某在一公寓房一楼窗外,看到窗户没关严,用木杆伸进室内,把主人放在桌上的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索尼相机挑出来盗走。肖某仅用这招就先后挑走5台电脑。同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肖某在一处住宅一楼窗外,将木杆伸进去,把主人放在桌上的装有现金3080元的钱包挑了出来。

  警方经过侦查,锁定嫌犯肖某,肖某到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其中有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犯罪案件。经鉴定,肖某作案11起,除有一台电脑无法估价外,盗窃财物价值20889元。公诉检察官对被告人庭审时提出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4年到5年。法院认为,肖某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并且另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今年9月,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肖某犯盗窃罪判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大连晚报 记者静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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