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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抗诉第一案始末:海难船主做局虚假调解

2012年10月24日 09:0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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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难发生后,船主做局虚假调解,检察机关发现疑点并展开监督

  大连:海事抗诉第一案始末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以及因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权力。而就在同一天,由大连市检察院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案经大连海事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对刚刚经历数月艰辛求索和心理焦灼的大连市检察院海事检察处办案人员来说,这样的巧合即使不能挖掘出太多含义,也足以令他们心生感慨……

  死难船员家属上门申诉

  今年3月初,辛某等13人来到大连市检察院申诉。他们是辛井龙、侯永武、毛建新、邹福国等4名死难船员的家属,这4名船员生前受刘遵民雇用在其渔船上从事捕鱼劳动。2010年11月11日,刘遵民的渔船在恶劣天气中作业时不幸翻沉,辛井龙等4人在事故中身亡。到12月9日,赔偿协议仍未达成,辛某等13人便将刘遵民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当辛某等人申请法院对刘遵民的另一艘渔船“辽大甘渔15236号”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时,却发现该船已因刘遵民牵涉的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大连海事法院裁定保全并予以扣押。

  2011年7月,死难船员的家属终于盼来大连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刘遵民应对辛某等13人给付总计202万余元的赔偿款。判决生效后,辛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刘遵民却一直以无力给付为由拖延,而原属刘遵民所有的“辽大甘渔15236号”渔船,已在同年5月被以物抵债给刘遵民的债权人刘某。2012年1月,刘遵民在交付30万元赔偿款后声称已无力赔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从5岁孩童到古稀老人,死难船员的家属既要承受至亲离世的痛苦,又要为日后生计难以维持而忧心。万般无奈下,他们求助于大连市检察院,要求检察官查清刘遵民与其债权人合同纠纷案的真相,追回可以用来执行赔偿的“辽大甘渔15236号”渔船。

  一场来去蹊跷的纠纷

  接到申诉,海事检察处办案人员立即前往大连海事法院,调阅刘某诉刘遵民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案的卷宗。通过阅卷,检察官们发现了两个疑点。

  首先是诉讼发生的时间和过于顺利的调解过程:原告刘某是在海难发生后不到两个星期的2011年11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刘遵民给付燃油款109万余元,大连海事法院于11月29日立案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刘遵民对刘某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其次是涉案燃油的购买不符合交易习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张欠条和14张购油出库单,其中13张出库单均为购买渔船所用柴油。这13笔业务购买的柴油包括以吨为计算单位的34.12吨和以桶为计算单位的885桶,最多的一次业务量为139桶,交易额超过14万元,而在该业务发生的前后半个月内,还有100桶及89桶的交易量,交易额都在10万元左右。

  “近海作业一般选择靠岸加油,不买桶装油,即便是远海作业,这样频繁地大量购入桶装油也很不正常。短时间内买那么多油,支出的费用都超过捕鱼可能的收益了,是不合情理的异常交易。”检察官曹作进在案件讨论会上作出这样的分析。据此,海事检察处决定对这起来去蹊跷的合同纠纷展开调查。

  调查的锋芒首先指向“辽大甘渔15236号”渔船的下落。该船于2011年4月18日在拍卖中流拍,第二天刘某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刘遵民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5月3日,大连海事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刘某以拍卖保留价88.5万元取得该船的所有权。仅仅3个月后,刘某就将该船卖给了刘遵民的哥哥,买方只交付了25万元。

  联手公安税务揭开真相

  走了一圈法律程序,渔船又回到原主手上,刘某诉刘遵民合同纠纷案的虚假性已昭然若揭。然而,案件要办得“板上钉钉”,刘遵民和刘某对其虚假诉讼行为的陈述将是证据链条上的重要一环。“牵扯利害关系,这两个人肯定不会配合我们的调查,我们也无权采取强力手段,只能另辟蹊径想办法。”回忆当初调查工作遇到的困难,曹作进感触很深,“有好几次,我们都觉得再也走不下去了,可一想到翘首以盼的申诉人,想到成立不久的海事检察处要打开局面,这是必胜的第一战,就只能‘开弓没有回头箭’,继续使劲。”

  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办案人员证实了他们的猜测:原告刘某并无成品油经营资格。随后,海事检察处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及税务部门联手,以私自销售成品油涉嫌非法经营和偷逃税款向刘某施加压力。刘某难以自圆其说,终于承认从未向刘遵民出售过油料,刘遵民也不得不陈述了事件真相。原来,海难发生后不久,刘遵民就与刘某合谋,虚构拖欠燃油款的事实,伪造了欠条和出库单。因法律规定查封船舶只能由海事法院进行,双方便商定由刘某到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待“调解”达成后,将刘遵民仅有的、可供进行民事赔偿的渔船执行给刘某。

  受益于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进展顺利:5月16日,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6月4日,辽宁省检察院提出抗诉;7月24日,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由大连海事法院再审;8月31日,大连海事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提请抗诉后,海事检察处将刘遵民、刘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刘遵民妨害作证案、刘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已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还会跟踪这起虚假诉讼案的执行回转情况,确保申诉人得到尽可能充分的赔偿。”大连市检察院海事检察处处长林岩说。

  相关链接

  大连市检察院海事检察处是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海商事领域的专门部门,成立于2011年3月。

  海事检察处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大连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调解与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大连区域海事海商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大连区域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涉及海事海商重大、有影响的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进行指导,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对海事海商审判、调解、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或者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何南宁 叶红)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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