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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福建公务员考试考生有权申请公开拒录原因

2012年10月24日 16:3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 新闻背景:

  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了福建省委办公厅一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环节中分别取得第一名的成绩,却以“性格原因”被拒绝录用。对此,省委办公厅回应称该处理方式符合规定。近日,刘金星向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寄出申请,希望公开自己在考察环节存在问题的具体症状。

  近日,刘金星通过EMS快递的方式,从北京向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被福建省委办公厅技术中心拒录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以及不能公开拒录原因的依据。

  考上公务员在一般民众的眼中就类似于捧上了“金饭碗”,所以考生对于自己被拒绝录用的原因都非常想了解,申请公开拒绝录用的原因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吗?“性格原因”可以被当成拒绝录用的理由吗?

  ◎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分析认为:刘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以有关机关单位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而且“性格原因”也不应成为公务员招聘单位拒绝录用的理由。

  刘某所提出的申请,关系着他自己的就业权和知情权的保障,也属于考生刘某的切身利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另外依据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满足9条“硬性”规定,这9条里并没有“性格”条款,并且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所以,作为刘某报考公务员的招录机关,拒绝录用时单单放下一句“性格原因”恐怕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 王宁宁 报道)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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