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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官贪小便宜 挪公款吃利息500余元分别获刑

2012年10月30日 14: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两村官因贪图小便宜,将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存入银行三个月获取利息,结果双双被判刑罚。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挪用公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两被告人所退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94.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村小组组长期间,与担任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康某共同协助政府管理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康某、李某到吉州区禾埠乡农村经营管理站,由被告人李某出具一张经村委会领导签字“同意支付”的领条后,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308480元。其中一笔139131元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因村民有异议而无法发放,经村委会领导决定由康某、李某负责保管。当日,为获取较高的利息,在被告人康某的提议下,被告人康某、李某私自将该139031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在吉安农商银行城南支行营业部办理了三个月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2009年5月26日,三个月的储蓄期限届满,被告人康某、李某将139131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取出后移交给新任村小组组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共计594.79元则由两被告人私分,其中康某分得294.79元,李某分得300元。今年9月1日,两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李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两被告人主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归案后能退清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曾秋兰)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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