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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员工偷吃两个苹果被辞退

2012年10月30日 14:4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凌晨时分,两名老员工偷偷潜入和平饭店厨房,偷吃了两个苹果,被发现后饭店以严重违纪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两名员工认为处理过重,要求重回饭店工作并支付工资,是否能够如愿以偿?

  今天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两名员工诉和平饭店劳动合同纠纷案,由于两起案件案情相似,法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偷吃两个苹果被辞退

  朱某是饭店总机接线员,曲某是行李员,两人进入和平饭店工作近十年,并和饭店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但是两人没想到,因为自己工作中的不当行为砸了“饭碗”。

  今年2月14日,和平饭店安保部员工举报,朱某、曲某两人在2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进入饭店厨房,偷拿饭店物品。事后,两人写下关于该行为的书面认识,承认偷进厨房,但表示只偷吃了两个苹果。

  但是这样的“检讨”并没有取得饭店管理人员的谅解。2月23日,和平饭店管理层以备忘录形式致函饭店总经理和工会代表,要求将两人撤离酒店或除名。同年3月15日,和平饭店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两人的劳动合同。

  但是,两人对此均表示不服,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和和平饭店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后来两人又告到黄浦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也不予支持。为此,两人上诉到市二中院。

  “偷食”还是“偷窃”?

  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足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焦点一:“偷食食物”还是“偷窃物品”?

  饭店方表示,饭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因为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员工没有经过许可,私自在客房洗澡、私自吃喝饭店食品等,都属于违纪行为。两人明明看到了厨房间的警告标志,还是进入厨房拿了饭店的物品,属于偷窃酒店物品。

  朱某、曲某则提出不同意见。2月12日,两人正好经过厨房间,是“私自食用苹果”,但不是“偷窃”。两者性质完全不同,饭店应该区分对待。而且两人只犯过这一次错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吸取教训。饭店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焦点二:解除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饭店方表示,《员工手册》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而且每个员工都曾签字认可。对两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是经过逐级讨论的,程序完全合法。但朱某、曲某则表示,从来不知道《员工手册》。尽管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名,但没有看清楚上面的内容,只知道自己的工作流程,对其他的不清楚。

  鉴于双方调解意向差异太大,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宋宁华)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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