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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上公开办事拓宽执法公开渠道和方式

2012年10月30日 18: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以下是答问实录:

  问: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有怎样的考虑?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稳步推进执法公开,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推行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措施,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分为总则、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附则六章,共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执法公开规定的立法目的,界定了执法公开的定义,规定了执法公开的分类、范围、原则等;第二章向社会公开和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按照公开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要求和职能部门;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受理、查询等服务,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规定了网上公开办事的方式、时限要求等;第五章执法公开的监督和保障,主要规定执法公开的监督、救济途径和相关责任追究情形;第六章附则,对与实施相关的问题作了规定。

  问:与以前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更全面系统。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是公开的力度更大。《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问: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单独一章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单列一章,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络信息传播快捷、内容丰富,网上公开已逐步成为执法公开的主要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服务,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各项申请,动动鼠标就可以查询事项办理信息,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体现了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和潮流。

  其次,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网上公开办事是传统公开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公开的内容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第三,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网上公开办事,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问:执法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于执法公开的职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问:为使《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依法公开、阳光执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同时,执法公开的力度和步伐也要与法制建设进程、执法环境等相适应。为确保各项执法公开措施能有效实行,《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思路,既与时俱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充分考虑公安工作规律、特点,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如,《规定》第16条扩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为使规定更加务实可行,要求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设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减少了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公开效率。又如,考虑到目前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

  问: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不同事项的公开时限有不同要求,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问:规定出台后,公安机关在执法公开方面有什么后续措施?

  答:《规定》系统总结了基层实践经验,构建了执法公开体系框架,对于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它的出台,标志着执法公开工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执法公开是一项长线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规定》颁布后,一方面要抓紧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将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将规定的一般要求与各地实际相结合,为基层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落实各项制度要求。另一方面,继续做好探索实践。《规定》对一些体现执法公开发展方向的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在案件公开办理、网上公开办事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积累实践经验,逐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执法公开服务。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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