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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为泄私愤网络发帖诽谤竞争对手

2012年11月01日 20: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义乌11月1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陈英俊)在网络上逛论坛、发帖已经成为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利用网络随意谩骂、攻击他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日,浙江义乌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发帖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的案件。

  今年3月的一天,肖宣(化名)像往常一样登陆义乌市经侦大队的网络预警平台,在浏览自己的一个大客户即宁波某外贸公司论坛时,突然发现一段不堪入目的文字:“大家注意了!义乌市国际商贸城***摊位的肖宣是婊子和老外经常上床赚钱,钱都是老外那里上床赚来的……”接着,肖宣又在另外一个客户的论坛上也发现了同样的帖子。

  是谁发了这样的帖子?又有什么深仇大恨呢?肖宣百思不得其解。愤怒之下,肖宣当天就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帖子带来的影响却并不因此而消除,市场经营户、客户对此事议论纷纷,平静的家庭也掀起了波浪,生活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经公安机关查明,发帖人是同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做生意的90后吴法(化名),吴法和肖宣在国际商贸城经营同类产品,见肖宣生意好,且自己父亲对肖宣有意见,所以就在网上骂肖宣出气,借以败坏肖宣的名声。

  2012年4月19日,吴法因捏造事实诽谤肖宣,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经过审理,义乌法院于10月底作出判决,判处吴法立即停止侵害肖宣名誉权的行为,十日内删除在义乌市经侦大队预警平台网页上发布的侵害肖宣名誉权的帖子,向肖宣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义乌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网络言论自由是带戴着镣铐的舞蹈,同样受道德和法律规则的制约,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有违法的言行,除了受道德上的谴责外,如果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都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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