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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法院一月受理三起“微信”强奸案

2012年11月02日 08: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微信、陌陌、米聊等新型聊天工具正在成为社交人群的“新宠”,它们给用户带来沟通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犯罪可能性。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涉嫌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微信交友进而实施犯罪的。

  思明区法院刑一庭审判长许晓琳告诉记者:“该类案件的被害人基本上是警惕性不高或涉世不深的年轻女性,她们通过微信结识陌生男子后,在彼此尚不熟悉、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贸然答应对方的邀约。不法分子约被害人见面的地点多在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通过饮酒聊天消除被害人的戒心,进而将被害人骗往酒店实施犯罪。”

  陌生人成“交心好友”

  小何是厦门一家汽车4S销售公司的销售员。2011年9月的一个晚上,她在临睡前登录微信查看好友信息,一个陌生人通过“摇一摇”向她发来添加好友的信息,显示位置距离她仅有3公里。小何想都没想就添加他为好友,并与之展开对话。小何了解到对方在厦门某公司任职,年纪轻轻就当上财务高管。

  3天后的晚上,小何收到该好友的微信消息,邀请她到某酒吧饮酒。由于之前的接触,小何已在心里将其视为“交心好友”,未有提防就欣然前往。小何赴约时,除了“交心好友”小张外,还有他的一名同事小郭。初次见面,小何发现小张比印象中要年轻,跟自己的年纪相符,不禁相谈甚欢,酒也越喝越多。

  散场时,小何已不胜酒力,无法说清住处地。这时,小张提议到酒店开房,后3人打车至某快捷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在房间里,小张趁小何不省人事与小何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2011年9月23日,警方将小张抓捕归案。原来小张并不是所谓的公司高管,而是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年仅26岁的他来厦工作3年仍然单身,因此想在“寂寞”的时候“找找乐子”。于是通过微信等工具物色周围女性“下手”。

  法院认为小张趁小何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好友”里竟有偷拍狂

  小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老师和同学眼里,这名面容姣好的女孩是个十足的“乖乖孩”。

  2012年3月,她跟以往一样登录微信,好友名单中忽然闪现出一个陌生头像,开头的第一句话就是:“看不出你人还挺开放的嘛。”陌生人声称握有小洁与男友之间的亲密视频,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小洁做他的女朋友。该陌生人将他手中的视频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她确认,小洁发现这段视频的确记录了她与男友的亲密行为。

  此时,陌生人变本加厉,竟然要求小洁跟他发生性关系,并提出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小洁向男朋友小柯求助,小柯让小洁继续与陌生人周旋。3天后,在小洁的配合下,小柯找到了陌生人,并将其扭送到公安局。

  该陌生人姓陈,20岁,在厦门某快捷酒店当服务生。据他坦白,他看到小洁姿色尚佳,就产生了尾随的念头。恰巧小洁房间的窗帘未拉紧,被小陈偷拍。后小陈通过登记入住的手机号添加小洁为微信好友,进行威胁。

  法院认为,由于小陈仅为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预备。最终法院判决小陈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杨长平)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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