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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夫妇强行入住 八旬翁要求其搬离获法院支持

2012年11月02日 15:2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我想要有个宁静的家”

  八旬老人要求强行入住的继女夫妇搬离获法院支持

  一对再婚老人均已84岁了,需要一个宁静的家,一方子女却迫不及待入住老人房屋,令老先生强烈不满。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判决继女夫妇10日内搬离父母家。

  原告唐老先生与杨老太系再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儿女。杨老太有对女儿女婿也已经50多岁了。1999年7月,两位老人准备结婚,也得到双方小辈的支持。为了让老两口有个安静、舒适的家,大家看中了本市呼玛三村某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当时的价格是5.3万元。老人及双方子女就此共同签订《双方商订书》,就有关房屋居住事项进行说明,约定由唐老先生的儿子出资2.3万元,另外3万元由杨老太的子女出。今后,两位老人搬住新居,养老病死送终,各由双方子女负责。

  2001年2月,呼玛三村的房屋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杨老太名下。2002年3月11日,杨老太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有登记在我名下的与丈夫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呼玛三村房产一套,钱是女儿支付的,在我故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继承。

  今年刚过完年,本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昭通路的女儿女婿两人趁唐老先生不在家,突然搬入呼玛三村的房屋居住,引起唐老先生强烈不满,与妻子杨老太也闹得非常不愉快,从此不再回家。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今年8月,唐老先生向宝山区法院起诉继女和继女婿,要求两被告搬离呼玛三村房屋,还自己一个安静的家。

  开庭时,两名被告均未出庭,但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指出,自己是为了照顾母亲才住进去的,也经过母亲同意的,呼玛三村房屋产权人是自己母亲,原告没有产权,户口也不在内,无权居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双方商订书》可以看出,呼玛三村房屋系原告和第三人婚后购买,由双方子女出资,原告当然有权在内居住。第三人虽立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故世后赠予女儿,并不意味着其女儿就有权在内居住。尽管第三人同意她居住,但首先要保障的是原告和第三人居住,系争房屋面积狭小,被告应当搬离系争房屋。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搬离系争房屋。((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欣慰))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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