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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审“新义安”涉黑组织系列案 12人受审

2012年11月06日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江庆儒等1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案,此案系深圳“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之一。

  检察机关指控:由陈垚东(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深圳“沙井新义安”,是一个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具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夏平波等人均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

  2004年至2008年,被害人蓝某经营酒店期间,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与江启林(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打砸酒店、在酒店放飞身上被涂抹污秽物的小鸟的方式,迫使蓝某按月支付保护费,累计共支付人民币255400元。

  2008年5月19日2时许,黄军(已判刑)及其朋友“老表”(另案处理)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新景欢酒吧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老表”被打。黄军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亚升和夏小兵(已判刑)并要求报仇,之后被告人王亚升、夏小兵纠集二十多人分乘两部车赶到新景欢酒吧,在酒吧内外进行枪击和砍打,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

  2009年4月24日,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村沙民煤气站工人何某送煤气,行至沙井街道蚝二村岗头工业区门口时,遭被告人江庆儒经营的宝润煤气站人员曾荣(已判刑)等人拦住,阻止其到岗头工业区送煤气。被害人陈某赶到现场,与曾荣等人发生争吵,并将何某带走。被告人江庆儒知道此事后,授意曾荣对陈某进行报复。2009年4月26日16时许,曾荣伙同“阿高”、“阿国”、“阿富”(另案处理)在衙边村大塘小区富家百货旁持刀砍伤陈某左腿,致陈某轻伤。

  2009年9月某日,江庆儒经营的煤气站遭到一伙身份不明人员打砸,江庆儒认为是其竞争对手江某南指使他人所为,遂意图报复江某南。2009年9月27日21时许,江某南参加朋友婚宴后乘坐被害人江某雄的车回家,被告人张建新、江庆儒等人一路尾随跟踪。江某雄驾车行至沙井街道北环大道与宝安大道交汇处时,恰遇红灯,停车等候。受江庆儒、王亚升指使,夏平波持枪,李树荣、廖佳传各持一把柴刀,下车冲至江某雄车旁。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砸破车窗。廖佳传打开车门,欲强行将坐在副驾驶位的江某南拉下车;江某南奋力反抗,未果。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砍殴江某南,夏平波连开两枪。被害人江某南、江某雄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江某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江某南系生前被他人使用散弹枪和锐器击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江某雄所受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在被告人方晓民、李明坤的帮助下,江庆儒辗转多地,逃至广东省吴川市,藏匿于被告人林康平在吴川的住处。10余天后,林康平以自己名义租下吴川市建设路老字号东山羊火锅店对面一出租房给江庆儒居住,被告人王亚升、夏平波、李树荣先后逃至该房藏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平波、朱海波、张建新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树荣、廖佳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军、夏小兵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方晓民、林康平、李明坤已构成窝藏罪。

  法庭依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进行公开审理,今天仅进行了部分法庭调查。根据案情,该案庭审将持续一天半,预计6日结束。(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谭晓鹏)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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